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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剛好在讀功能理論,所以讀《翻譯實務》的時候也不自主地對照起來。

第三章將翻譯的文本分成兩大類:知性與感性。底下再分細類,例如知性類又分為科技和非科技類,非科技底下又有新聞、公文等小類。但是在讀過Reiss的文本分類後(報導文類、表達文類、訴求文類),這樣的分法就顯得不夠用了。舉例來說,科技產品的使用說明書若在Reiss的分類中,依其功能會分到報導文類(informative)。但若是照本書分類,這樣的說明書就不知該放入科技、教材,還是商業類裡。若是為說明書另闢一類,那麼依此類推,可以自成一類的文本數也數不完。再看到書中列出的各類文本特色,也多有重複。所以本書的分類恐怕算是較隨性、無系統的分類,無法囊括所有文本類型。

第七章中討論到的議題,其實也與功能理論中的目的論(Skopos Theory)相關。究竟譯者有多大的自由去處理文本?作者在最後給的結論還是:以當次翻譯任務的目的為準。這和目的論不謀而合。書中也提到翻譯中的「再創造」。在寫關於笑話翻譯的報告時,曾討論過這個議題:有些文本若想達到特定目的(以笑話來說,就是使人發笑),必定得訴諸「再創造」。書中舉聖經翻譯為例,其翻譯策略也視譯本目的而定。譯給神學研究者看的,就不得更動細節:但若是改編成歌舞劇還拘泥於細節,恐怕觀眾都要睡著了。迪士尼的《埃及王子》就是改編聖經故事的例子。雖然有些人認為這不算是翻譯,但我更同意作者的看法:取材自原文的再創造「既是翻譯,又是創作」。就像書上所給的廣告標語例子一樣,重寫仍算是翻譯,且有其存在的必要。

另外,第九章列舉的許多例子都非常具有代表性。原本以為自己絕對不可能犯書中所謂的「初學者的錯誤」,但才剛讀了9.1就汗顏了。將「strong feelings 譯成「強烈感受」,「left a deep impression」譯成「留下深刻印象」的人,不就是我嗎!?(還有後面的「麥哲倫是水手(sailor)」這樣的句子,恐怕我也寫過)看來還是得謙虛點,多學多看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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